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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勞訴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訴字第3號反訴原告即被 告 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啟新社福會特別代理人 劉彥良律師反訴被告即原 告 沈婉君

賴慧如黃素芬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志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提撥退休金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超過5年者,以5年計算,勞動事件法第11條亦有明文。經查,本件反訴原告反訴聲明為:確認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等3人之僱傭關係,自民國111年2月18日起不存在。是本件反訴訴訟標的價額,係反訴原告如因僱傭關係不存在,不需再給付反訴被告薪資之利益。本件反訴被告沈婉君、賴慧如及黃素芬每月工資分別為新臺幣(下同)30,300元、30,300元及28,800元,依前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36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1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琬青

裁判案由:提撥退休金等
裁判日期:2022-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