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訴字第3號反訴原告即被 告 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啟新社福會特別代理人 劉彥良律師反訴被告即原 告 沈婉君
賴慧如黃素芬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志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提撥退休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8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時起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1年5月25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34頁)。
三、反訴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反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琬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