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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勞訴字第 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訴字第5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楊如翠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世謙訴訟代理人 陳信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歸還優惠機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96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琬青

裁判案由:歸還優惠機票等
裁判日期:2022-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