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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勞訴字第 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訴字第69號原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順欽訴訟代理人 林昱璿

江怡嫺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補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89,1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淑利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裁判案由:返還補償金等
裁判日期:2022-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