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訴字第90號原 告 吳晨嘉上列原告與被告汪偉琳即豐瑞誠商號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如理由欄二及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以訴訟標的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規定,於勞動事件亦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3款所稱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乃請求判決之結論,亦係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如當事人獲勝訴之判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之主文,並為將來據以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是以原告提起給付之訴,依上揭起訴必備程式之規定,所表明訴之聲明(給付內容及範圍)與法院所為之判決主文,均必須明確一定、具體合法、適於強制執行(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99號判決意旨參照)。另所謂訴訟標的,係指原告為確定私權,以訴之方式,請求法院對其主張或否認之法律關係,加以判決者而言。而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必有其原因事實,原告於訴訟應表明訴訟標的及與之結合之原因事實,否則其起訴即不合程式。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於民事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第1項至第7項,分別記載:被告應給付在職期間加班費、職前訓練薪水、短付薪資、勞健保高薪低報差額、勞退金、應返還私人筆記本2本、被告未出席調解致後續冗長訴訟期間無法順利工作薪資賠償等,其中筆記本之價格、無法順利工作之薪資賠償等,具體金額為何並未敘明,是原告各該訴之聲明尚不明確,致法院無從核定裁判費用,亦無從審理具體特定之訴訟標的;另訴之聲明第5項記載「被告就……勞退金新台幣243元」部分,惟此部分不得與其他金額合併同一項請求,原告應於訴之聲明分別單獨列為一項,並請求提繳該金額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是原告訴之聲明與前開規定顯有未合,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併同補正正確訴之聲明、敘明其訴訟標的,並自行按補正後之訴之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計算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後向本院繳納,同時將正確訴之聲明以書狀提出於本院,並備妥繕本1份,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如不諳法律,請自行諮詢或委任具勞動事件專業之合格律師以維護自身權益(各區公所、本院一樓聯合服務中心均設有免費法律諮詢,請於各該服務時間多加利用),並促進訴訟經濟,附此指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淑利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附表(日期:民國/幣別:新臺幣)訴之聲明 補正資料 一 請說明加班費3,667元之計算式為何?此數字如何算出來的? 二 請說明薪資結構為何?請提供薪資單、薪資明細或薪水袋等資料。 三 按訓練期間受雇人既無提供勞務之可能性,除非契約有特別約定外,即難謂於職前訓練期間,雙方已有勞動契約關係存在(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276號判決意旨參照)。 請說明本件職前訓練之薪資請求,其法律規定、契約約定之依據為何? 四 111年9月21日至同年月30日,上下班是否須簽到或打卡? 五 勞健保高薪低報差額349元是怎麼算出來的?勞退金243元怎麼算出來的?另勞退金部分,應獨立列為一項訴之聲明,該金額不可與其他請求金額加總在一起。 六 筆記本2本之特徵為何?市價為何? 七 人民透過法院依法主張權利,乃行使憲法所保障之訴訟權,訴訟期間到庭應訴本為當事人之權義,因應訴致無法工作之損失本為當事人應自行負擔之成本,實務上無法為此主張。如原告仍欲主張,請提出相關法規規定、實務見解,並提出具體總金額為何,依該金額繳納裁判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