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繼簡字第32號原 告 高志慧訴訟代理人 李明哲律師被 告 高仁德
高志宏高志台高香蘭
邱清平邱清彥邱婉茹高玉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提存金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若干事實未臻明瞭,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月4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家事第五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蘇珮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