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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家繼訴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繼訴字第4號上訴人 陳麗英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竣甫等因本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4號侵害特留分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按以「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此即所謂訴訟標的價額恆定。上訴人提起上訴表明最後結果仍為分割遺產之分割方法,且僅就自己應分得遺產部分有所主張,本件原來原告陳麗娟並未一同聲明上訴,此部分上訴人亦未同列為「被上訴人」,故本院暫以上訴聲明分割遺產之結果即該分割遺產現值全部,上訴人可得比例8分之1為據,計為新台幣(下同)227 萬9,553 元(00000000×1/8),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5,35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堯振

裁判案由:侵害特留分等
裁判日期:2022-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