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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家繼訴字第 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繼訴字第54號原 告 張敏秀

温錦堂温錦宏張瑞珍張淑芳張淑滿張梅枝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進豐律師

梁雨安律師被 告 張肇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特留分扣減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徵收裁判費。復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又按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事件準用之。本件原告主張被繼承人張添榮之遺囑將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分配予被告侵害原告特留分,故先位請求被告分別補償原告張敏秀新臺幣(下同)7萬2,987元,原告温錦堂、温錦宏各10萬9,480元,原告張瑞珍、張淑芳、張淑滿、張梅枝各21萬8,961元,備位請求被告將系爭不動產所為遺囑繼承登記予以塗銷。先位聲明部分,應以原告起訴請求數額為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116萬7,791元(7萬2,987+10萬9,480×2+21萬8,961×4=116萬7,791),備位聲明部分,應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依卷附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系爭不動產之價額總計為656萬5,450元(詳附表),因原告張敏秀、温錦堂、温錦宏各、張瑞珍、張淑芳、張淑滿、張梅枝就系爭不動產之應繼分依序為1/21、1/14、1/14、1/7、1/7、1/7、1/7,特留分依序為1/42、1/28、1/28、1/14、1/14、1/14、1/14,合計為8/21,故就備位聲明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獲取之利益為250萬1,124元(656萬5,450×8/21=250萬1,124,小數點下四捨五入)。又依首開規定,應擇先、備位中價額較高之250萬1,124元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故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5,849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羅詩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古罄瑄附表:

項次 不動產標示 權利範圍 價額 (新臺幣) 1 桃園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全部 331萬1,000元 2 桃園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2分之1 52萬6,750元 3 桃園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2分之1 27萬900元 4 桃園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全部 168萬5,600元 5 桃園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全部 27萬900元 6 桃園市○○區○○○○○○段00000000○號(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0巷00弄0號)房屋 全部 50萬300元 合計 656萬5,450元

裁判案由:特留分扣減
裁判日期:2022-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