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繼訴字第6號原 告 吉娜吉瓦思訴訟代理人 歐嘉文律師被 告 邱德賢訴訟代理人 李珮瑄律師(法扶)被 告 巴耶斯吉娃思
周霖杰周珮亭
周琦琦
謝安謝敏男謝球玲謝球珍
邱明雄
邱亞伯
邱亞蘭
邱明珠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士簡字第604號返還所有物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訴訟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文。
二、原告吉娜吉瓦思請求分割被繼承人陳邱河中之遺產,然被告邱德賢主張被繼承人陳邱河中尚有遺產黃金項鍊2條、黃金手鐲2個、黃金戒指4枚(總重約4兩)及現金新臺幣(下同)80萬元為原告吉娜吉瓦思占為己有;被繼承人陳邱河中於桃園市○○區○○○○號:000000000號)存款遭原告於民國101年3月12日、3月26日、4月26日未經全體繼承人同意而各提領13,017元、7,000元、7,000元共計27,017元。被告邱德賢主張以上被繼承人陳邱河中之遺產,為原告占為己有,被告邱德賢對原告起訴請求原告返還上開陳邱河中之遺產予全體繼承人,現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士簡字第604號返還所有物事件受理中。本件需待上開返還所有物事件確定被繼承人陳邱河中之遺產範圍及內容,始得分割被繼承人陳邱河中之遺產,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施盈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