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繼訴字第92號原 告 林進榮(即黃玉葉之繼承人)訴訟代理人 簡凱倫律師
陳長文律師原 告 荊林美珠(即黃玉葉之繼承人)
林美仁(即黃玉葉之繼承人)
林俊良(即黃玉葉之繼承人)
林俊昇(即黃玉葉之繼承人)
林秀雯(即黃玉葉之繼承人)兼前三 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秀娟(即黃玉葉之繼承人)原 告 林俊宏(即黃玉葉之繼承人)被 告 黃奇勝訴訟代理人 鄭世脩律師複代理人 林俊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6月15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52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2年4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2年5月10日宣判,然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家事庭 法 官 謝伊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温菀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