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提字第4號抗告人 即聲 請 人 彭敏相 對 人 衛生福利部桃園療養院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提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6日本院111年度家提字第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再抗告者亦同,此為家事非訟事件所準用,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7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抗告人雖提起抗告,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31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繳納,該裁定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惟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謝伊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温菀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