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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家救字第 1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救字第153號聲 請 人 BALANON GLADYS UBONGEN(寶諾)代 理 人 楊雅馨律師相 對 人 張日謙代 理 人 江曉俊律師

黃光賢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認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復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復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認領其所生之子FYNN KENSLEY BALANON,並請求給付子女扶養費等事件,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其審查資力及案情後全部准予法律扶助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等為證。又聲請人之起訴,已由本院受理在案(本院111年度親字第86號),形式上亦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符合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姚重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小萍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2-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