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救字第64號聲 請 人 李幸珠代理人(法扶律師) 李宏文律師相 對 人 林宗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正本中關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家事庭 法 官 謝伊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温菀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