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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家聲抗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聲抗字第27號抗 告 人 涂憲文代 理 人 呂宗達律師

鄭育霜律師相 對 人 楊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可判決書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正本有關案由欄第一、二行「中華民國110年5月4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另有關理由欄

一、第三行「(2022)蘇0583民初12408號民事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2020)蘇0583民初12408號民事判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亦定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復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昭蓉

法 官 林曉芳法 官 林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堯振

裁判案由:認可判決書
裁判日期:2022-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