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聲字第144號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相 對 人 蔡亂妹上列聲請人聲請命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個月內,陳報被繼承人王文政之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王文政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王文政(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債權人,被繼承人王文政於民國103年11月6日死亡,王文政之女王岳如及王依稜均已抛棄繼承,相對人蔡亂妹為王文政之母,為王文政之繼承人,迄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爰聲請命相對人提出等語。並提出本院94年度執十字第20498號債權憑證及本票、王文政除戶戶籍謄本、蔡亂妹戶籍謄本、聲請人公司變更登記表、王文政之繼承系統表等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之理由,除聲請人所提上開證據外,經本院查閱司法院家事事件公告一件、王文政之一親等親屬關聯資料及蔡亂妹、王文政之戶籍資料等在卷可憑、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施盈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