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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家聲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聲字第19號聲 請 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代 理 人 璩聖光相 對 人 陳彥中

温林林秦儀珍温秦莉恩上列聲請人聲請命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陳報被繼承人秦小鳳之遺產清冊。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秦小鳳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秦小鳳之債權人,因秦小鳳已於民國110年8月27日發現死亡,爰依民法第1156條之1規定,聲請命其繼承人即相對人於法定期間內提出遺產清冊等語。

二、按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被繼承人除戶謄本、相對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借據及客戶往來帳戶查詢單為證,堪信為真正。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家事庭 法 官 黃裕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趙佳瑜

裁判日期:2022-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