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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家聲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聲字第29號聲 請 人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呂崇德 址同上上列聲請人聲請命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有任一事項未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聲請狀上之法定代理人印文或簽名。

三、被繼承人曾正義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略)。

四、被繼承人曾正義之繼承人姓名、住所或居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羅詩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裁判日期:2022-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