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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家聲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聲字第29號聲 請 人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呂崇德 址同上代 理 人 陳文嘉 址桃園市○○區○○路00巷0號上列聲請人聲請命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雖主張被繼承人曾正義(民國110年4月27日死亡)之繼承人為黃曾玉燕、曾鳳珠、曾春美,並聲請由黃曾玉燕、曾鳳珠、曾春美陳報被繼承人曾正義之遺產清冊。惟依卷附戶籍謄本及本院查閱之拋棄繼承繫屬情形顯示,被繼承人曾正義未婚,其第一順位繼承人即所育之子曾柏仁、曾宥銓已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並經本院准予備查,第二順位繼承人即曾正義之父親曾來旺已於104年6月18日死亡,是曾正義之繼承人應為第二順位繼承人即曾正義之母親廖秀鸞,又廖秀鸞於繼承後之110年5月15日死亡,為其第一順位繼承人之黃曾玉燕、曾鳳珠、曾春美皆已拋棄繼承並經本院准予備查,是聲請人所列之黃曾玉燕、曾鳳珠、曾春美實非被繼承人曾正義之繼承人。茲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被繼承人曾正義之繼承人姓名、住所,並更正以被繼承人曾正義之繼承人為本件相對人,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羅詩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古罄瑄

裁判日期:2022-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