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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家調裁字第 1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調裁字第115號聲 請 人 邱國源相 對 人 邱清仁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合意聲請由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確認聲請人甲○○與相對人乙○○間之親子關係不存在。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80年6月間原欲收養聲請人,嗣改以抱養之方式,相對人因囿於傳統觀念,而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親生子女為由,逕向戶政機關登記聲請人為相對人與配偶何淑秋(已離異)之婚生子女。嗣於111年9月5日兩造前往接受親子血緣鑑定,始知兩造間未具有真實血緣聯繫,相對人確非聲請人之生父,相對人仍登記為聲請人之父,為維護血緣關係之真實,聲請人爰提起本件確認之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按當事人就不得處分之事項,其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或對於原因事實之有無不爭執者,得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參酌調解委員之意見及家事調查官之報告,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並就調查結果使當事人或知悉之利害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當事人聲請辯論者,應予准許。前二項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二章第三節關於訴訟參加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33條定有明文。本件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屬當事人不得處分之事項,兩造於本院調解時,對於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並無真實血緣關係存在均不爭執,並表明同意聲請本院逕為裁定,爰適用上揭規定而為本件裁定。

三、次按就法律所定親子關係有爭執,而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得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家事事件法第6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故確認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苟具備前開要件,即得謂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1031號號裁判意旨參照)。經查,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之親子關係不存在,然父母子女關係是否存在,不惟影響雙方之身分,且有關於雙方因該身分而產生之法律關係亦將隨之而變動(例如民法第1115條至第1116條所定扶養權利義務及民法第1138條繼承權利等法律關係)。又戶籍登記事項有錯誤,為更正戶籍上之記載,依戶籍法第22條及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6款之規定,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更正登記時,須憑涉及事證確認之法院確定裁判、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書,或國內公證人之公、認證書等始得辦理。本件聲請人之戶籍謄本仍記載其相對人為其子女,惟聲請人否認之,上開戶籍記載是否與事實相符,有待釐清,則兩造間因該親子關係所生之扶養、繼承等私法上權利義務存否即屬不明確,致聲請人處於不安定之法律地位,在私法上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不確定之法律地位及危險狀態,法院得以判決除去之,自應認聲請人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是聲請人提起本件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核與家事事件法第67條第1項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本院向桃園○○○○○○○○○調取聲請人之出生登記申請書、出生證明書等核對無誤,聲請人並提出柯滄銘婦產科基因飛躍生命科學實驗室報告書(下稱鑑定報告)等件為證,該鑑定報告結論略以:本鑑定使用臺灣地區基因頻率資料庫進行計算,依親緣DNA鑑定認證標準,如親子關係概率超過99.99%,即視為確有親子關係;如有三個(含)以上STR點位『可以排除』,則視為受測者雙方無親子關係。乙○○(F)與甲○○(S)之檢體由敏盛綜合醫院提供送檢,受檢者身分由敏盛綜合醫院證明。可以排除親子關係之體染色體STR點位為:D8S1179、D7S820、D19S433、T

POX、D22S683、D20S470、PentaE、D6S474。結論:根據以上分析結果,可以排除乙○○(F)與甲○○(S)之親子關係等語(見本院卷第7頁),可認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並無真實血緣關係,兩造間親子關係不存在。

五、綜上所述,兩造間應無真實血統聯繫,相對人非聲請人之親生父親,聲請人為80年6月7日生,相對人並於同年7月1日以其與何淑秋結婚辦理聲請人之婚生子女登記,然仍無從依民法第1064條規定將相對人視為聲請人之婚生子女。從而,聲請人請求確認其與相對人間之親子關係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又本件確認親子關係事件,依法必須藉由法院裁判始能還原身分,此訴訟之提起實不可歸責於相對人,故聲請人本件聲請雖於法有據,然相對人之應訴乃法律規定所不得不然,則相對人所為自屬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本院因認本件訴訟費用應由聲請人負擔,較為公允。

七、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姚重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小萍

裁判日期:2022-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