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調裁字第123號聲 請 人 簡月美代 理 人 簡雅君律師
徐柏棠律師林宗竭律師相 對 人 簡士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理由欄中四、之第四行關於「...簡美月(M)與簡士家
(S)之親子關係」之記載,應更正為「...簡月美(M)與簡士家(S)之親子關係」。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謝伊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温菀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