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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家調裁字第 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調裁字第50號聲 請 人 汪瑀宸代 理 人 黃懷瑩律師相 對 人 林昊民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婚姻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確認兩造間之婚姻關係無效。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曾於民國110年3月9日與訴外人李成煒於大陸地區結婚,但未在臺灣地區辦理結婚登記。嗣聲請人於110年4月返台後,與李成煒二人互相有離婚之合意,惟因新冠肺炎疫情於斯時爆發,聲請人認為其前婚並未於台灣登記,故亦未辦離婚登記。聲請人於110年11月15日與不知情之相對人結婚,嗣相對人知情後認聲請人係屬重婚,兩造間之婚姻應屬無效。為此,依法提起本件聲請。

二、相對人就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均不爭執。

三、按當事人就不得處分之事項,其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或對於原因事實之有無不爭執者,得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參酌調解委員之意見及家事調查官之報告,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並就調查結果使當事人或知悉之利害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當事人聲請辯論者,應予准許,家事事件法第33條定有明文。查聲請人之本件請求,屬當事人不得處分之事項,惟經兩造於111 年5 月2日訊問期日,當庭合意依家事事件法第33條規定聲請本院為裁定,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按有配偶者,不得重婚,違反者,其結婚為無效,民法第985條第1項、第988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有聲請人與第三人李成煒在大陸地區結婚之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111)核字第007966號證明影本、大陸地區青海省西寧市夏都公證處(2021)青夏都證字第8號公證書影本、戶口名簿影本、結婚證影本等在卷可憑,並經本院調取聲請人之入出境紀錄核閱屬實,復為兩造所不爭執,堪認為真正。是兩造於110年11月15日間結婚時,聲請人既有重婚之情事,依上開規定,兩造婚姻自屬無效。從而,兩造合意聲請本院裁定確認兩造間之婚姻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曉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甘治平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無效
裁判日期:2022-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