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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婚字第 1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婚字第107號上訴人 甲○○

送達處所:桃園市○○區○○○路○段00號 00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因本院111年度婚字第107號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2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係請求離婚及給付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等事件,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全部聲明不服。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第77條之14等規定。

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因非財產權請求離婚部分)、32萬7,012元(因財產權上之請求給付2,341萬元部分),合計為33萬1,5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堯振

裁判案由:離婚等
裁判日期:2023-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