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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婚字第 234 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婚字第234號原 告 甲○○被 告 乙○○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108年11月28日結婚,嗣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計9年2月,被告於109年8月10日入監服刑,至119年1月16日始告期滿。因兩造結婚後不久,被告即入監執行,雙方處於長期分居之狀態,致感情疏離,兩造婚姻已生嚴重破綻,存有難以維持之重大事由,爰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10款及同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判決離婚等語。並聲明:請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二、被告則以:兩造結婚時,原告即已知悉被告觸犯刑責將入監服刑,且被告入監後,亦有提供金融機構帳戶存款及向友人支借之款項予原告,作為家庭生活費用,非對家庭不聞不問,被告不同意離婚等語。

三、經查,兩造於108年11月28日結婚,現婚姻關係存續中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之戶籍謄本可按,而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1年2月22日以111年度聲字第602號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被告於109年8月10日入監,指揮書執畢日期為116年8月8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監押全國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602號刑事裁定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執行指揮書電子檔紀錄等件在卷可稽,堪信為真正。

四、按夫妻之一方,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6個月確定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10款定有明文。又對於民法第1052條第10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自知悉後已逾1年,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5年者,不得請求離婚,民法第1054條規定甚明。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判決確定日期各如附表「判決確定日期」欄所載,最後判決確定日期為109年5月27日,有上開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原告並稱其知悉被告遭判刑確定之事,因原欲與被告協議離婚,故未在判決確定後立即提起離婚訴訟,後協調不成,方提起本件離婚訴訟等語,足見原告於109年8月10日被告入監服刑前,即已知悉被告經判處有期徒刑逾6個月確定,原告於110年10月15日始提出本件離婚之訴,顯已逾民法第1054條前段規定之1年除斥期間,原告自不得主張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10款之規定請求判決離婚。

五、再按夫妻之一方有民法第1052條第1項各款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同法第105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是否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其判斷標準為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望,此除應依當事人主觀上有無維持婚姻之意欲考量外,尚應依夫妻間相處之各種客觀情事判斷之,即難以維持婚姻之事實,是否已達於倘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希望之程度以決之。經查,被告所犯違反毒品防制條例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之犯罪日期各如附表「犯罪日期」欄所示,均係發生在兩造108年11月28日結婚前,原告並自承結婚前即已知悉被告有該等犯罪事實,只是不知道最終科刑結果等語(見本院卷第63頁反面),再依上開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被告涉犯上開刑責之第一審程序於108年11月28日前均已告終結,且皆為被告有罪之諭知,可見原告與被告結婚之際,已知悉被告犯有多起刑事案件,並可預期被告日後需執行長期徒刑,而無法與原告共同生活,然原告仍願意與被告結婚,且被告於入監服刑後,尚有提供其存款及向友人商借之款項予原告作為家庭生活費用,此為原告所不爭執,足見被告雖身繫囹圄,仍有盡力協助家計,衡情於此情況,尚未達於倘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希望之程度,原告不得於事後再以被告入監服刑未能共同生活,無法達成實質夫妻生活之婚姻目的為由,主張兩造婚姻已生嚴重破綻,存有難以維持之重大事由,而請求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之規定判決離婚。

六、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10款及第2項規定,訴請判決離婚,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

八、訴訟費用裁判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佩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啓聞

裁判案由:離婚
裁判日期:2022-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