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婚字第484號原 告 丙○○
乙○○兼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丁○○被 告 戊○○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羅詩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古罄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