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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小上字第 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小上字第99號上 訴 人 蕭肇文被 上訴人 林姮馨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31日本院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小字第2048號小額事件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第436條之25分別定有明文。所謂判決有違背法令,依民事訴訟法第468條之規定,乃指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而言,且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之規定,此為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所準用。是當事人以小額訴訟程序第一審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時,就原判決如何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如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所列各款事由提起上訴者,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款之事實,若小額訴訟程序上訴人之上訴狀或理由書未依上述方法表明者,自難認已對原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即不合法(最高法院71年度台上字第314號判決要旨參照)。又小額事件之上訴人如未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正合法之上訴理由書,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本文及第471條第1項之規定,第二審法院毋庸命其補正,應逕以裁定駁回之。

二、上訴意旨略以:兩造間租約係自民國108年9月1日起至109年8月31日止,押租金為2個月租金額共新臺幣(下同)4萬元。上訴人於109年3月31日退租,因鑰匙未當下歸還,押租金即遭被上訴人扣1個月租金額2萬元及換鎖費用1萬6,000元,顯不合理,請求撤銷原判決等語。

三、經查,上訴人對於本院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書狀所載上訴理由並未揭明原判決違反法令之條項或其內容;且上訴人係於111年6月22日提起本件上訴,其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亦未另行具狀再補充合法之上訴理由,揆諸首揭法條及說明,本院亦毋庸命其補正,本件未具上訴之合法程式,其上訴為不合法,應裁定駁回。

四、關於上訴人應負擔之第二審訴訟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準用第436條之19第1項之規定,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金額。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袁雪華

法 官 林其玄法 官 李麗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伊婕

裁判案由:返還押金
裁判日期:2022-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