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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建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建字第16號原 告 匯發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信發被 告 晟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朝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協同辦理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𥴡濤

裁判日期:2022-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