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建字第55號上 訴 人 呂盈真被 上訴人 黃梨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承攬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16,0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966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思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慧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