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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建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建字第9號原 告 柏聯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柏文明訴訟代理人 陳志峯律師複 代理人 鄭哲維律師

郭明翰律師被 告 長碁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國祥訴訟代理人 陳建昌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聲請續行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之當事人,自陳明合意停止時起,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190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經兩造於民國113年6月19日當庭合意停止訴訟程序,然本件既於113年6月19日合意停止,兩造遲至113年10月18日屆滿四個月前,均未聲請續行訴訟,本件訴訟程序因視為撤回起訴而終結。本件原告於113年11月1日具狀聲請續行訴訟,為無理由,不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李毓茹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裁判日期:2024-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