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拍字第104號聲 請 人 范秀美非訟代理人 范弘忠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惠玲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二、相對人吳惠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含土地及建物)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
四、表明本票之提示日(依票據法第95條規定,系爭票據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然僅免除提示之「舉證責任」,執票人仍應為「提示」。)。
五、更正聲明為: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含土地及建物)准予拍賣。
六、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普通抵押權設定金額、借款金額、請求返還金額等)。
七、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