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拍字第126號聲 請 人 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麥勝剛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謝志銘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二、債務人謝志銘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本票、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債權人已提出借款契約書,應提出交易往來明細或帳務查詢資料等。
四、如附表所示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
五、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最高設定金額、實際借款金額、請求返還金額等)。
六、更正聲明為: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含土地及建物)准予拍賣。
七、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