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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拍字第 1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拍字第127號聲 請 人 李栩宸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卓萾茿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具狀更正債務人之姓名(經查,為相對人卓萾「茿」)。

二、相對人卓萾茿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含土地及建物)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

四、表明本票之提示日(依票據法第95條規定,系爭票據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然僅免除提示之「舉證責任」,執票人仍應為「提示」。按本票須經提示,方得行使追索權;所謂提示,係指台端實際現實向發票人提出本票請求付款而言,不得以存證信函、通訊軟體對話紀錄代之)。

五、更正聲明為: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含土地及建物)准予拍賣。

六、系爭154地號土地之附表三份(載明土地坐落之區、地段、地號、面積、權利範圍)。

七、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最高設定金額、實際借款金額、請求返還金額等)。

八、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2-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