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拍字第76號聲 請 人 宋土央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佩珊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二、具狀表明請求標的金額。
三、具狀更正債務人之姓名(經查,為黃「珮」珊)。
四、相對人黃佩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五、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含土地及建物)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
六、更正聲明為: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含土地及建物)准予拍賣。
七、更正附表,並提出完整正確之附表(土地及建物之附表均應載明面積;建物附表應載明建物之層數、層次、面積、陽台面積、總面積、共有部分3023、3026建號建物之面積及權利範圍)。
八、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最高限額抵押權之金額、請求返還金額等)。
九、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