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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拍字第 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拍字第84號聲 請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施宛廷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施宛廷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含土地及建物)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

三、更正聲明為: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含土地及建物)准予拍賣。

四、更正附表,並提出完整正確之附表(依照如後所示之附表內容更正)。

五、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分別設定兩筆最高限額金額、借款金額、請求返還金額等)。

六、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2-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