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拍字第89號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非訟代理人 陳冠中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邱貴金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劉邱貴金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含土地及建物)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
三、表明明確之請求金額。
四、更正聲明為: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含土地及建物)准予拍賣。
五、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最高限額金額、借款金額、請求返還金額等)。
六、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