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拍字第89號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非訟代理人 陳冠中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劉邱貴金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經核聲請人未提出相對人劉邱貴金之最新戶籍謄本、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含土地及建物)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最高限額金額、借款金額、請求返還金額等)、表明明確之請求金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7月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