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法字第11號聲 請 人 李麗珠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桃園市私立天立社會福利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桃園市私立天立社會福利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財團法人桃園市私立天立社會福利基金會董事長,前經董事會於民國110年12月30日決議修正捐助章程,爰檢具桃園市政府函、法人登記證書、董事會議紀錄、修訂前捐助章程、修訂後捐助章程、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影本各1 份,聲請裁定准予為必要處分等語。
二、按財團法人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定之,捐助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查財團法人桃園市私立天立社會福利基金會捐助章程條文,經其董事會第2屆第13次董事會議決議修正通過,本院衡酌其修正內容係參酌財團法人法相關規定,並參酌該法人實際情形所為文字修正,且修正條文經呈報主管機關桃園市政府後,已由該府於111年3月8日府社團字第1110051609號函予以同意,及聲請人為該法人之董事長,係利害關係人,其依法為本件聲請,核其聲請變更章程內容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等情,認其聲請與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宛橙附件:財團法人桃園市私立天立社會福利基金會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