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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法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法字第25號聲 請 人 黃永松代 理 人 黃仕偉相 對 人 財團法人新莊社區發展協會新莊國民小學文教基金

會上列聲請人聲請修改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新莊社區發展協會新莊國民小學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捐助章程,應訂明法人目的及所捐財產;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1條第2項、第62條及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得依上開規定聲請為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者,須以財團法人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又民法第62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係指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事項。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衹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相對人於民國111年4月26日經第9屆第1次董監事會議決議修改相對人如附表所示之捐助章程,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准予變更系爭條文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相對人之新捐助章程、組織及捐助章程變更前後對照表、桃園市政府教育局核准函、董監事會會議記錄及簽到單、董事長身分證明文件等件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7至25頁),經核相對人之捐助章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屬完備財團法人之組織及其重要管理方法之變更,與該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精神並不違背,亦無抵觸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容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邱佑儒修正條文 原條文 說明 第十七條 本會董事會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並函報主管機關備查。但有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出席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並經主管官署核准後發生效力。 ⑴章程變更之擬議,如有民法第六十二、六十三條情形,並應經過法院為必要處分。 ⑵不動產處分之擬議。 ⑶解散之擬議。 召開董事會之前十日,應將開會通知連同議案送達各董事,會後並將董事會議記錄呈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十七條 本會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並函報主管機關備查。但有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出席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並經主管官署核准後發生效力。 ⑴章程變更之擬議,如有民法第六十二、六十三條情形,並應經過法院為必要處分。 ⑵不動產處分之擬議。 ⑶解散之擬議。 召開董事會之前十日,應將開會通知連同議案送達各董事,會後並將董事會議記錄呈報主管機關核備。 依財團法人法第43條第2項,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 第十八條 本會設置監察人會,負責稽核會計及行使監察職權。監察人會由監察人四人組成,並由監察人互推一人為常務監察人,連選得連任,監察人之選聘,任期與董事同,監察人會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八條 本會設置監察人會,負責稽核會計及行使監察職權。監察人會由監察人五人組成,並由監察人互推一人為常務監察人,連選得連任,監察人之選聘,任期與董事同,監察人會每年至少開會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依財團法人法第39條第2項,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得置監察人,監察人之名額不得逾董事名額三分之一。

裁判案由:修改捐助章程
裁判日期:2022-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