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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法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法字第26號聲 請 人 謝乾芳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桃園市私立庭芳啟智教養院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桃園市私立庭芳啟智教養院捐助章程第五條、第八條、第十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不得自行變更,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只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庸聲請法院裁定處分。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桃園市私立庭芳啟智教養院(下稱庭芳啟智教養院)之董事長,而庭芳啟智教養院於民國111年5月29日召開第9屆第1次董事會,並決議修訂捐助章程第5條、第6條、第8條、第9條、第10條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爰依法聲請准予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桃園市政府社會局111年6月1日桃社障字第1110048287號函及111年7月12日桃社障字第1110060527號函、庭芳啟智教養院修正前後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111年5月29日第9屆第1次董事會會議記錄、會議記錄簽收單、視訊會議紀錄截圖、法人登記證書為證(見本院卷第9至47頁),堪信屬實。本院審酌附表「修正後條文」欄第5條、第8條、第10條部分,係就董事及董事長改(補)選方式、董事會召開方式、送主管機關備查資料等所為規範,核屬重要管理方法之更易,性質在補充財團之組織或管理方法,屬法院得為處分之事項,且與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精神並不違背,亦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無牴觸,且主管機關桃園市政府社會局就前開變更亦同意備查等情,有桃園市政府社會局111年7月12日桃社障字第1110060527號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第5條、第8條、第10條為如附表之「修正後條文」欄所示之內容,於法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於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第6條、第9條如附表之「修正後條文」欄所示部分,僅為項次更動及刪除標點符號之文字修正,並非財團法人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目的、保存其財產所為之必要處分,揆諸首揭說明,僅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而無需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裁定之必要。故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容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陳𥴡濤附表:

條號 修正後條文 原條文 第5條 本院設董事會,置董事九人,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但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首屆董事,由捐助人選聘之;後屆董事,由董事會選聘社會賢達,熱心社會福利人士,經當屆董事會通過聘任之。董事均為無給職。 本院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之關係者,其人數不得超過總人數三分之一。 董事因故出缺時,由董事會補選繼任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本院設董事會,置董事九人,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首屆董事,由捐助人選聘之;後屆董事,由董事會選聘社會賢達,熱心社會福利人士,經當屆董事會通過聘任之。董事均為無給職。 本院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之關係者,其人數不得超過總人數三分之一。 董事因故出缺時,由董事會補選繼任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第6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本院董事長或代理董事長,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 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二年。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二、曾犯詐欺、背信、侵占或貪汙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二年。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三、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 四、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有前項第五款情事者,不得充任本院董事,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 董事長、董事如有前二項當然解任情事者,由本院通知主管機關,或逕由主管機關通知法院為登記。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本院董事長或代理董事長,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 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二年。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二、曾犯詐欺、背信、侵占或貪汙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二年。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三、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 四、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有前項第五款情事者,不得充任本院董事,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 董事長、董事如有前二項當然解任情事者,由本院通知主管機關,或逕由主管機關通知法院為登記。 第8條 本院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對內為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本院。董事長請假、因故或依法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或無法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由董事長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 前項受託代理出席之董事,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其人數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會議,經現任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後十日內召集之。屆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之。 本院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對內為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本院。董事長請假、因故或依法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或無法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由董事長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 前項受託代理出席之董事,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其人數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二分之一。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會議,經現任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後十日內召集之。屆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之。 第9條 董事會議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並經主管機關許可後行之: 一、本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 二、基金之動用。 三、以基金填補短絀。 四、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五、董事之選任及解任。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合併事項之決議應依財團法人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前二項重要事項之議案,應於會議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主管機關,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董事會議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並經主管機關許可後行之: 一、本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 二、基金之動用。 三、以基金填補短絀。 四、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五、董事之選任及解任。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合併事項之決議應依財團法人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前【二】項重要事項之議案,應於會議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主管機關,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第10條 本院應建立會計制度,並於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將董事會通過之當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送主管機關備查。前開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涉及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時,應加附風險評估報告。 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將董事會通過之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財產清冊、經費收支決算表、資產負債表,送主管機關備查。 本院應建立會計制度,並於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將董事會通過之當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送主管機關備查。前開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涉及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時,應加附風險評估報告。 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將董事會通過之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送主管機關備查。

裁判案由:修改捐助章程
裁判日期:2022-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