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法字第36號聲 請 人 廖永康
詹明政陳昭湘
林鴻輝張志誠相 對 人 基礎忠恕公益長照社團法人上列聲請人聲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准予備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基礎忠恕公益長照社團法人因「長照社團法人組織」轉型為「基礎忠恕長照財團法人」,經董監事會議及社員大會決議解散,並選任聲請人為清算人,經報請桃園市政府以民國111年9月30日府社老字第1110271057號函准予解散登記在案,爰依民法第41條及非訟事件法第178條規定,聲請准予備查等語。
二、按清算之程序,除本通則有規定外,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民法第41條定有明文。次按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亦有明定。又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下列文件:一、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二、清算人資格之證明;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此觀非訟事件法第178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即明。
三、經查,聲請人具狀向本院聲報清算人,業據其提出願任清算人同意書、清算人簽名式或印鑑卡、桃園市政府111年9月30日府社老字第1110271057號函、長照機構社團法人解散登記申請表、相對人第一屆第五次董監事會會議紀錄、第一屆第五次董監事會簽到表、第一屆第五次社員大會會議紀錄、第一屆第五次社員大會簽到表、相對人財產清冊、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淨值變動表、現金流量表、財務報表、監察人查核報告書、相對人第一屆董監事名冊、第一屆社員名冊、第一屆第六次社員大會會議紀錄、第一屆第六次社員大會簽到表、第一屆第六次董監事會會議紀錄、第一屆第六次董監事會簽到表等件影本在卷可稽,已符合非訟事件法第178條規定,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所為之聲報係屬適法,應准予備查。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俐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藍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