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更字第296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林志明代 理 人 徐豪鍵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更生之聲請,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43條第1項、第44條及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此乃因更生程序係為保護有更生誠意之債務人而設,債務人自應具體陳明其債權人之姓名、地址、債權種類,以供本院調查,更應提出完足事證以釋明其自己所必要生活費用狀況及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債務人如不配合法院而為協力行為等,即足認其欠缺清理債務之誠意,自無加以保護之必要。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及證明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謝伊婕附表:
一、請繳納金融機構開戶資料查詢費新臺幣100元。
二、聲請人曾與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成立債務協商還款方案,惟嗣因故毀諾,請提出說明如下:
㈠聲請人係與何銀行簽約?於何時毀諾?已依約繳款幾期?並提出繳款明細。
㈡聲請人於前置協商成立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
致履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毀諾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離職證明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㈢聲請人協商當時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㈣聲請人毀諾當時每月必要支出狀況為何?以及收入扣除協商數額後無法維持最低基本生活之佐證。
㈤請提出聲請人協商證明。
三、請提出最近6個月薪資單或薪資證明文件。如有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證明(如薪資袋或雇主出具之在職暨薪資證明書等)。又聲請人目前為45歲,自陳為拖車司機,且依其投保紀錄所示長期投保於汽車駕駛相關單位已逾10年,於民國105年至106年間投保薪資金額高達4萬餘元,可見其具有駕駛相關專業能力,卻於本件聲請時稱目前薪資為日薪1200元,每月工作15日至20日,即每月僅有1萬8000元至2萬4000元,不僅遠低於其過往薪資,甚至低於我國勞工每月最低基本薪資2萬5250元,何以如此?請具體說明原因及提供證明。如為疾病因素,請說明該疾病對勞動能力具體影響為何,併提供發病時截至目前之診療記錄、未來之治療計畫及其證明。
四、請說明何以聲請人所提出之租賃證明上所載承租人係「姜智慧」,並非聲請人?該人與聲請人關係為何?租金是否與他人共住分擔?比例為何?且該證明未載租賃地址,請重新提出載有地址者。又另水、電、瓦斯費繳費單所載用戶係「鴻輝建設有限公司呂羅麗華」、「黎伊倫」,並非聲請人,原因為何?該公司、自然人與聲請人關係為何?何以使用該址送達帳單?聲請人是否與他人共住分擔費用?比例為何?
五、請提出自民國109年4月起迄今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或歷史交易明細,不論是否常用,均需提供,請勿漏報,以免有隱匿財產之虞,若有因未登摺筆數累計一定數量致自動合併為1筆「彙總登摺」資料時,請提出該期間歷史交易明細。如有非薪資之款項入帳者,請「逐項」說明該款項提供者姓名、聯絡方式(電話、住址)及提供原因。
六、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聲請人應具體證明其母親確有若不由其扶養則不能維持生活而需受其扶養之客觀情事,若不能證明者,將剔除扶養費用支出或認有浮報支出之情形。另請提出受扶養人即聲請人母親之109年及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申請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其自109年4月起迄今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或歷史交易明細,不論是否常用,均需提供,若有因未登摺筆數累計一定數量致自動合併為1筆「彙總登摺」資料時,請提出該期間交易明細,並說明聲請人母親之其他扶養義務人為何人,如何負擔其扶養義務,或有其他扶養義務人,卻由聲請人負擔之原因,併請提出相當之證明說明之。
七、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領有社會救助補助款、中低收入或低收入戶補助款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如有,其金額及期間為何?請分項條列式列出,並提出領有補助之證明資料。
八、請釋明聲請人有無約定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若有請提出相關資料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聲請人如何繳納該保費?該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