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更字第215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馬欣怡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附表:
一、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或民間債權人存在?若有,各積欠債務為何?如有不同,請重行製作所有債權人清冊到院,並提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之借貸證明文件、聯絡電話及地址。
二、說明債權人清冊中,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之發生原因「車輛已被拖走」,是否係指該車已被強制執行?如否,請說明該車輛目前位於何處、為何人持有,並提出相關文件證明。
三、請提出聲請人110年度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及2位受撫養人最近一個月財產所得清單、109及110年度之綜合所得資料清單。
四、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聲請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五、請提出聲請人及受撫養人於各金融機構(含郵局、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之全部存摺封面,及自民國109年5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完整之存摺內頁影本或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勿僅提出最後一頁或餘額證明書,如有非薪資之存款,並請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來源及性質。
六、說明有無以聲請人或受扶養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商業保險(人壽保單、儲蓄性保單、投資性保單)?如有,每期各應繳納之保險費用若干?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請提出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該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如無保險亦請註明)。
七、就「聲請前2年即109年5月至111年4月」及「111年5月至目前」之期間,分別說明兩段期間每月收入數額、原因及種類,詳細列表及製作表格,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㈠收入指薪資(請以應領薪資為計算,勿以實領金額加以計
算,如有應扣除部分,請詳列扣除項目及金額,以利本院審核)、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證券或外幣交易等相關投資之所得、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㈡工作若為打零工或領取現金者,亦應提出薪資袋或雇主出
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若都無法提出,請敘明原因並簽立切結書陳報到院。
㈢如於某段期間內無固定正職工作或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如有無收入之期間,請說明無收入如何維持生活。
八、就「聲請前2年即109年5月至111年4月」及「111年5月至目前」之期間,分別說明兩段期間每月支出數額、原因及種類,詳細列表及製作表格。
㈠請就個人支出19,500元部分,提出完整證明文件,如無法
提出,是否同意以桃園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即18,337元列計?㈡請提出曾要求兒子生父給付撫養費,或是無從聯絡兒子生父之相關證明文件。
㈢說明未與女兒同住,每月如何給付撫養費?並提出有給付扶養費之相關證明文件。
㈣聲請人於111年6月21日陳報每月必要支出為36,500元,然
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列之金額計算應為37,500元,請說明是否有金額誤載之處。
九、聲請人及受撫養人自109年5月迄今是否領有中低收入或低收入戶補助款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例如:租屋補助、育兒津貼等)?如有,其金額及期間為何?請分項條列式列出,並提出領有補助之相關證明資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