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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消債清字第 1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清字第162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歐綵珍(原名歐亞婷)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消債條例第82條定有明文。蓋債務人於法院裁准消費者債務清理程序開啟前,基於謀求自身經濟生活更生之目的,當以積極誠實之態度,配合法院進行各項程序,苟債務人怠於配合法院調查,或有不實陳述之情形,法院亦得駁回債務人之聲請,顯見消債條例藉由課予債務人協力義務之方式,以示其確有債務清理之誠意。

二、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伊婕附表:

一、繳納金融機構開戶資料查詢費新臺幣(下同)100元。

二、說明聲請人於民國109年11月迄今是否有每月支出租屋費用?金額如干?並請提出所租房屋之完整租賃契約書。

三、請說明聲請人從事微商工作,每月營業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包括進貨及銷貨之證明)。並說明聲請人迄今是否仍於祥儀企業任職?如有,請提出最新之薪資單或薪資證明文件。

四、請提出聲請人積欠桃園稅務局牌照稅38萬7,124元、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交通罰緩2萬4,549元之相關憑證。

五、請提出自109年11月起迄今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或歷史交易明細,不論是否常用,均需提供,請勿漏報,以免有隱匿財產之虞,若有因未登摺筆數累計一定數量致自動合併為1筆「彙總登摺」資料時,請提出該期間歷史交易明細。如有非薪資之款項入帳者,請「逐項」說明該款項提供者姓名、聯絡方式(電話、住址)及提供原因。

六、請提出受扶養人歐芷寧、歐文哲自109年11月起迄今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或歷史交易明細,不論是否常用,均需提供,若有因未登摺筆數累計一定數量致自動合併為1筆「彙總登摺」資料時,請提出該期間交易明細。

七、聲請人所提受扶養人歐文哲之中華郵政歷史交易清單,有密集之存款紀錄,請「逐項」說明該款項提供者姓名、聯絡方式(電話、住址)及提供原因。

裁判案由:清算
裁判日期:2022-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