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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消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字第5號原 告 郭文貴

蔡明學原 告即反訴被告 吳智揚

黃聖閔

麥嘉蘭共 同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律師

劉彥廷律師共 同複 代理人 徐銳軒律師被告即反訴原 告 大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莉莉被告即反訴原 告 陳瑞鴦共 同訴訟代理人 許啟龍律師

許淑玲律師張雅蘋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遲延利息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3月29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4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裁判案由:給付遲延利息等
裁判日期:2024-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