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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聲字第 1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53號聲 請 人 黃有鑑

黃雲龍

王錦花王基正共 同訴訟代理人 鄭世脩律師複 代理人 鄭琪儐相 對 人 張信裕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0年度簡上字第291號返還訂金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可知聲請人除應於前開規定期間內聲請法院交付錄音或錄影光碟外,法院並有就聲請人所敘明「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為具體個案審酌之權。若聲請人逾越上開聲請期間或未敘明理由,或所敘明之內容與法律規定不合者,法院自應駁回其聲請。

二、聲請意旨略以:依法聲請交付本院110年度簡上字第291號返還訂金事件(下稱系爭事件)民國110年12月29日及111年5月3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系爭事件之當事人,固為依法得聲請交付錄音光碟之人,惟聲請人就系爭事件110年12月29日準備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之部分,前曾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惟因未具體敘明有何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而經本院於111年4月29日以111年度聲字第87號裁定駁回並確定在案。

是聲請人再次聲請交付該次準備期日開庭錄音光碟,已屬重複請求,且仍未敘明其有何「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自無從准許。至聲請人聲請交付111年5月3日準備期日法庭錄音光碟之部分,亦未具體說明所欲主張或維護之法律上利益為何及所聲請交付之法庭錄音紀錄與其所稱主張或維護之法律上利益間有何關係,與首揭規定之要件不符,是其此部分之聲請,亦無從准許。基上,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陳𥴡濤

裁判日期:2022-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