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94號聲 請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代 理 人 林芷伃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仲信資融公司)與陳卉伶等人間請求塗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經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041號判決在案。聲請人為陳卉伶之債權人,就上開事件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為瞭解案件情形,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二、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卷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而言,不包括經濟上、情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在內(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抗字第6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聲請人前揭主張其為陳卉伶之債權人,仲信資融公司與陳卉伶等人間請求塗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經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041號判決在案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101年度司執字第45897債權憑證、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041號民事判決等影本為證,聲請人顯已知悉上開判決主文及事實理由,無為瞭解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041號案件情形聲請閱覽卷宗之必要。又聲請人未提出經本院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041號塗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當事人同意其閱覽卷宗之證明,聲請人雖為陳卉伶之債權人,就上開塗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之結果或有事實上及經濟上之利害,但對其債權存在則無任何影響,難認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其聲請閱覽卷宗,與前揭規定尚有未合,自不應許可。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蕭尹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