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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聲字第 1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96號聲 請 人 許瑞秋

許瑞郎許瑞華許寶珠許秀霞相 對 人 許凱程

許凱壹許蕭景妹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拆屋還地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已執行完畢,然本院民事執行處以權利外觀審究而認尚未終結,聲請人已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如繼續執行,當使聲請人受有難以回復之損害,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規定,聲請裁定准於該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二、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所謂必要情形,固由法院依自由裁量定之。然法院為此決定,應就回復原狀之聲請,或再審之訴,或異議之訴,或抗告,在法律上是否顯無理由,以及如不停止執行,將來是否難於回復執行前之狀態等各情形予以斟酌(最高法院69年度台抗字第577號裁判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執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263號確定判決聲請強制執行,其內容為命聲請人將坐落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如判決附圖編號A所示鐵皮拆除,並將該部分土地騰空返還予聲請人及其他全體共有人,及命許瑞秋將該土地如判決附圖編號B所示雞舍拆除,及將如判決附圖編號C所示水泥地刨除,並將該部分土地騰空返還予聲請人及其他全體共有人,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以110年度司執字第77589號受理在案,聲請人認其已自行拆除完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1630號受理在案等情,經本院調取110年度司執字第77589號及111年度訴字第1630號卷宗核閱屬實,堪可採認。惟聲請人並未表明如繼續執行,其將受有何等難以回復之損害,而與強制執行法第18條的規定不符,其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執行
裁判日期:2022-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