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61號聲 請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786號請求代位請求終止信託契約事件聲請閱卷,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786號請求代位請求終止信託契約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以利續行訴訟等語。
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聲請閱覽系爭事件卷宗,然系爭事件之當事人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桂蘭、彭桂美、彭世明、彭世福,故聲請人並非系爭事件之當事人;聲請人復未釋明與系爭事件有何法律上利害關係,與第三人聲請閱覽卷宗之要件亦有未合,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康馨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