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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聲字第 2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77號聲 請 人 李弘銘相 對 人 陳秋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92號),聲請撤銷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原因消滅,或有其他情事變更情形,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受訴法院聲請撤銷許可登記之裁定;訴訟終結或第5項裁定經廢棄、撤銷確定後,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發給證明,持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塗銷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1項前段、第1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經本院以民國107年3月20日107年度聲字第5號裁定准許,嗣其本案訴訟即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92號事件經判決確定而終結,聲請人願撤回前開裁定,爰聲請撤銷之等語。

三、經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92號事件經判決確定而終結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事件卷宗核閱屬實,聲請人欲塗銷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3項規定辦理,其依同條第11項前段規定聲請本院撤銷准予訴訟繫屬登記之裁定,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裁判日期:2022-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