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聲字第 2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99號聲 請 人 鄭國欽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1年度簡聲抗字第10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聲請法官、書記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3條所定情事,當事人固得聲請法官迴避,使該法官就當事人之具體訴訟事件不得執行審判職務。然應以其訴訟事件仍繫屬於法院,尚由該法官審理為要件。倘該事件已終結,不再繫屬於管轄之法院,或已非由當事人所指之法官所審理,即不得聲請該法官迴避(最高法院97年台聲字第40號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聲請人鄭國欽聲請本院111年度簡聲抗字第10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承審法官及書記官迴避,然上開案件已於民國111年11月25日裁定,並於111年12月7日送達聲請人而審理終結,有卷附該案裁定書及本院送達證書可查,並經本院調取上案件卷宗查閱屬實。聲請人遲至111年12月9日始向本院提出書狀聲請系爭事件承審法官及書記官迴避,有蓋印本院收狀章戳之民事聲請上訴狀在卷可稽,足認聲請人之聲請係在系爭事件終結之後,則系爭事件既經原承辦法官審理終結,即不發生聲請人所執原承審法官及書記官有何迴避之事由。況聲請人並未具體指明系爭事件承審之陳振嘉法官、許自瑋法官、紀榮泰法官、郭力瑜書記官有何與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審判之客觀事實,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原裁定之三位法官及書記官亦無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7款「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之法定迴避事由。綜上,本件聲請於法即有未合,其聲請法官及書記官迴避,為無理由。

三、依上所述,本件聲請迴避,並無理由,不應准許。爰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常智

法 官 陳容蓉法 官 陳昭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佩伶

裁判案由:聲請?避
裁判日期:2023-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