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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聲字第 2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03號聲 請 人 黃柏恩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66號遷讓房屋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民事聲請法官廻避狀」所載。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所謂「足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指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利害關係,或與一造當事人有親交或嫌怨,或有其他事實,客觀上足使人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而言。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客觀上尚不足使人懷疑法官為不公平之審判,或當事人不滿意法官進行訴訟遲緩、指摘法官指揮訴訟、取捨調查證據欠當等類此情形,惟客觀上屬於法官本諸其對兩造實體爭執事項之心證及確信見解而採行之審判行為,尚難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均非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當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法官迴避。

三、經查,觀諸聲請人所主張本件聲請法官廻避之原因,核均屬承審法官所為指揮訴訟之範疇,縱認屬實,僅係法官指揮訴訟允當與否之問題,並未涉及法官對本件訟爭事項是否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有親交嫌怨等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恐為不公平裁判等情,依前開說明,尚不得僅憑聲請人主觀之臆測,即遽認承審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此外,聲請人復未提出足供本院即時調查之證據,以供釋明承審法官對本件訟爭事項是否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有親交嫌怨等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恐為不公平裁判之情事,揆諸首揭法條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綜上,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玉羣

法 官 吳佩玲法 官 張世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詠昕

裁判案由:聲請?避
裁判日期:2022-08-30